绿岛风(301043) -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绿岛风空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三月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绿岛风空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绿岛风空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会规则》)的要求,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 广东绿岛风空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岛风"或"公司")的委托, 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绿岛风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与召集人 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 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 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 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