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豪时尚(600287) -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江苏苏豪亚欧互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增持江苏苏豪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专项核查意见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及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股份变动 管理指引》等规定及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目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 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 证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已向本所提供了本次增持所必需的一切资料、文件和 信息,该等资料、文件和信息是真实的,有关资料、文件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 专项核查意见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江苏苏豪亚欧互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增持江苏苏豪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之专项核查意见 致:江苏苏豪亚欧互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2025年4月修订)》(以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