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必集团(300947) -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于 2026 年 3 月 6 日 14:30 召开,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余蕾律师、 李嘉言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参加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二、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 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