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威集团(603501) - 豪威集成电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豪威集成电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豪威集成电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二〇二六年三月 | 第二章 | 离职情形与程序 1 | | | --- | --- | --- | | 第三章 |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及义务 2 | | | 第四章 |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管理 | 3 | | 第五章 | 附则 | 3 | 豪威集成电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六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公司章程》另有规 定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 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豪威集成电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