珂玛科技(301611) -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珂玛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 的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珂玛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敬启者: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苏州珂玛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珂玛科技"或"公司")委托,指派张征轶律师、马宇曈律师(以下简称"本 所律师")作为公司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苏州珂玛材料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公司为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 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制订的《苏州珂玛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