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觉中国(000681) -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VCGVCG(SZ:000681)2026-03-13 08:00

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其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保证信 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 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 1 号)、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 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 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2023 版)、《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市场自律处分规 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 是指公司在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公司作为交易商协会的注册会员,在债务融资工 具发行及存续期内,对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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