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瑞技术(301128) -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 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 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深 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指派律师 出席了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23 日召开的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 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中国境内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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