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螺水泥(600585)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及《安徽海 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 任期届满、辞任、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 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 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高级 管理人员辞任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第四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换届的股东会决 议通过之日起自动离职。 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获聘任的,自聘任新一届高级 管理人员的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不再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除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颁布 或适用的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出现下列规 定任一情形的,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