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珠集团(000513)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职,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辞职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公司收 到辞职报告之日辞职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则要求的期限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四条《公司章程》规定因董事辞职,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公司章程》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的,以《公司章程》规定为准。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离职相关事宜,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