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螺水泥(00914) - 於其他市场发佈的公告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及《安徽海 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 任期届满、辞任、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二)审核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核委员会成员低于法 定人数,或者欠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 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颁布或适用的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 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非职工代表董事,解任自 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 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 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辞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