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靠智电(300617) - 自愿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二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 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四条 公司披露自愿性信息,应当符合真实、准确、及时、公平等信息披 露基本要求。 江苏安靠智电股份有限公司 自愿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苏安靠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愿性信 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江苏安靠 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自愿性信息披露是指虽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范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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