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岳硅材(300821) - 北京市金杜(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东岳有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东岳有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 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基 础上,金杜合理、充分地运用了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审查、复核等方式进行了查验, 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金杜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东岳有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青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或本所)接受山东东岳有机 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作为其实施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或本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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