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花王(603007) - 北京金杜(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丹阳顺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杜(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丹阳顺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丹阳顺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杜(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丹阳顺景智能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 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 台湾省)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 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26 日召开的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 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经公司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丹阳顺景智能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2. 公司 2026 年 3 月 6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的《丹阳顺景智能科技股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