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江环保(002672) -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6年3月)
2026-03-27 10:49

第五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 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 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 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 进行业务宣传。 第七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 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 免披露: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保持一 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 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 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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