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基地产(00012) - 建议採纳新组织章程细则
建議採納新組織章程細則 恒基兆業地產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 (「《上市規則》」)第 13.51(1)條發出本公佈。 於香港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 ﹕12)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佈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 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公佈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 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承董事局命 公司秘書 廖祥源 謹啟 香港,二零二六年三月三⼗日 於本公佈日期,本公司董事局成員包括︰ (1) 執行董事︰ 李家傑 ( 主席兼董事總經理 ) 、李家誠 ( 主席兼 董事總經理 ) 、林高演 ( 副主席 ) 、葉盈枝、馮李煥琼、郭炳濠、孫國林、黃浩明及馮孝忠; (2) 非執行董事︰ 李王佩玲;以及 (3) 獨立非執行董事︰ 鄺志強、高秉強、胡經昌、胡家驃、潘宗光及歐肇基。 本公司董事局(「董事局」)建議採納本公司的新訂組織章程細則(「新組織章程細則」), 以將若干修訂納入本公司現有組織章程細則,旨在(其中包括):(i)使其與香港法例 第 622 章《公司條例》有關為香港註冊成立之上市發行人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