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美化工(002054) -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二〇二六年三月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 没有具体规定,但深交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 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公司证券部负责,证券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长为 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主要负责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第七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 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信息披露工作质量和规范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准确、及时、 完整、公平,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