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美化工(002054) - 公司独立董事津贴制度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津贴制度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津贴制度 二〇二六年三月 1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津贴制度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津贴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 司治理结构,加强和规范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的管理,根据《公司法》《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规定,制订 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公司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聘请的,不在公 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 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八条 独立董事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 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津贴,并对相关行 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津贴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九条 独立董事在任职期内,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遵循勤勉诚 信的原则,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