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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通能源: 总经理、联席总经理工作细则

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明确总经理的职权、职责,规范总经理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章 总经理、联席总经理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联席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 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 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或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违反本条规定聘任总经理、联席总经理的,该聘任无效。总经理、联席总经理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