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杰科技: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暨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 暨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 暨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扬杰科技"或"公司")委托,担任公司本次实行第四期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 顾问,就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暨作废 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以下简称"本次作废")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