瞭望 | 莫让“数字人”侵害真人权益
一边是"AI数字人"技术操作的低门槛与低成本,一边是相关方权责模糊让"真人"受害者陷入维权困境, 数字人侵权事件频发,暴露出治理方式的滞后性。 文 | 钱沛杉 从直播间24小时带货的"数字人主播"到电商平台批量生成的"AI名人推荐",从影视作品中"复活"已故明 星到社交平台泛滥的换脸恶搞视频,"AI数字人"滥用已从娱乐领域蔓延至商业、社会活动。当技术应用 突破虚拟与真实的伦理边界,如何系紧治理缰绳,已成为当下的必答题。 从法律层面看,现行著作权法对AI创作内容的定性相对模糊、民法典对"深度伪造"侵权的规制尚未形成 完善的闭环、《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主要停留在原则性框架层面……面对深度伪造技术 的快速迭代,法律法规在技术认定、侵权主体追溯、跨国追责等环节仍需持续升级完善。由于开发者、 平台、用户的全链条责任体系尚未建立,中小平台因成本压力对伪造内容"选择性失明"。受害者时常面 临侵权主体隐蔽、跨国追责困难等维权困境。 破解治理难题,应避免陷入"以技术对抗技术"的单一逻辑,建立技术、法律、伦理协同的治理机制。通 过数字身份认证、内容溯源等方式,推动"AI数字人"滥用等问题治理从事后追责转向事前防范;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