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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窨井盖牢“责任井盖”才能护卫脚下安全
Bei Jing Qing Nian Bao·2025-04-21 03:23

法院明之以法,晓之以理,让案涉窨井的管理部门看到了管理疏失之处,认领了侵权责任,既在个 案中定纷止争,维护了被侵权者李某的权益,也给所有窨井的管理主体敲响了安全警钟,具有普遍的法 治教育意义。 需要强调的是,相关管理主体对于窨井伤人或吃人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可能承担刑事责 任。根据两高一部制定的《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行使窨井盖行政管理职权的 人员,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分别以玩忽职守罪、 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对窨井盖负有管理职责的其他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人员坠井等事故, 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分别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同时,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 全管理规定,擅自移动窨井盖或未采取安全措施导致重大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按重大责任事故罪定 罪处罚;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窨井盖采购、施工等环节因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造成重大损失的,分 别以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处罚。 不慎跌入井盖缺失的窨井中受伤,是自认倒霉还是索要赔偿?赔偿责任又应由谁承担?据《法治日 报》报道,近日,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调解结案一起因行人跌入排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