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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预付消费“后悔权”,需构建综合维权机制
Bei Jing Qing Nian Bao·2025-04-22 13:13

今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将正式施行。该司法解释明确,消费者自付款之日起7日内有权请求经营者返还预付款本金。然而,现 实中,各商家预付式消费模式不同,退费规则不一,消费者想要7日无理由退款还是有点难。 这一《解释》直击卷款跑路、霸王条款、收款不退等预付式消费领域民生痛点,为各地法院正确审 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以及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针对部分商 家利用信息不对称,过度劝诱甚至欺诈消费者的行为,《解释》明确指出,消费者自付款之日起7日内 请求经营者返还预付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一规定意味着商家以往忽悠消费者的手段将不再 奏效,必须切实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同时,也为消费者提供了"反悔权",有助于减少冲动消费带 来的损失。 司法解释表明了对消费者预付式消费"后悔权"的支持态度,给消费者提供了维权武器,提供了有利 的维权预期,也让经营者知道了相关退款纠纷的法律结果,有助于指引经营者在日常经营过程中优化完 善7天无理由退款机制,给消费者营造更宽松、更顺畅的退款环境。然而,要使"7天无理由退款"等规定 真正落地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