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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仿冒药品驰名商标,一药企被判赔6000万元
Yang Zi Wan Bao Wang·2025-04-24 15:10

2020年2月,东某药业将"长舒霖"商标使用在甘精胰岛素注射液产品上,并使用与甘某药业近似的包装 装潢向全国销售。2021年5月,生效行政判决认定甘某药业的"长秀霖"商标在东某药业的"长舒霖"商标 申请之前已构成驰名商标,东某药业申请"长舒霖"商标具有恶意,对该商标予以无效。甘某药业认为东 某药业的上述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至法院,要求东某药业停止侵权、赔偿损失9000万元 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81万余元。 法院认为,东某药业在相同药品上注册与甘某药业"长秀霖"驰名商标近似的"长舒霖"商标,属于恶意注 册,并在相同药品上使用与"长秀霖"胰岛素注射液近似的商标、商品名称、包装装潢,造成相关公众混 淆、误认,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法院根据东某药业 销售被控侵权药品的销售收入,营业利润率,被控侵权药品利润的贡献率,综合考量惩罚性赔偿因素, 最终判决东某药业赔偿甘某药业损失6000万元、合理开支81万余元。 本案判决对药品领域商标侵权损害赔偿额确定中的标识贡献率进行精细化裁量,通过定性和定量分析, 从药品领域的宏观发展趋势、消费者购买药品的微观视角,原研药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