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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中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Shang Hai Zheng Quan Bao·2025-04-25 02:29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暂行规定》、解释第17号以及解释第18号的规定执行。其他 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 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变更时间 根据《暂行规定》、解释第17号和解释第18号的相关要求,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规定。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 对负债的流动性进行划分时的负债清偿是指,企业向交易对手方以转移现金、其他经济资源(如商品或 服务)或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方式解除负债。负债的条款导致企业在交易对手方选择的情况下通过交付 自身权益工具进行清偿的,如果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 号一一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将上述选 择权分类为权益工具并将其作为复合金融工具的权益组成部分单独确认,则该条款不影响该项负债的流 动性划分。 该解释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在首次执行该解释规定时,应当按照该解释规定对可比期间信 息进行调整。本公司执行该规定的主要影响如下: 单位:元 ■ (一)执行《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适用于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确认为无形资产或存货等资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