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合法权益就是保护民营经济的闯劲
Nan Fang Du Shi Bao·2025-05-04 15:58
将人身权利置于第七章"首条之首",既是民法典立法精神的延续,也是对保护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 的人身权利更为具体、有针对性的细化。民营经济组织的经营者对民营经济组织的发展影响重大,但一 段时间以来,"网络黑嘴"针对民营企业家的蓄意炒作、造谣抹黑甚嚣尘上,让民营企业家如坐针毡、束 手束脚,"按键伤企"更是严重扰乱舆论环境、破坏营商环境。面对日益凸显的新问题,第七章内明确指 出相应不法行为的法律后果,为落实合法权益保护提供可操作、可追责的制度保障,也是"把民营企业 和民营企业家当作自己人"平等理念的一次具体体现。 保障人身权益是享有各项权益的前提,民营企业家因此才能安心创业、取得财产,进而,有恒产者有恒 心,民营经济创造财富的动力也取决于产权权利能否得到有效保护。简言之,财产安全是民营经济的信 心基础,产权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石。 然而,有关实践中对民营企业财产权的保护往往具有随意性。例如,"新官不理旧账"时有发生,拖欠账 款、政策不兑现等无疑影响民营企业的资金回流,甚至造成经营困难,民营企业的合同债权难以得到保 障。此外,在执法过程中也经常出现对民营企业涉案财产扩大认定范围、不严格区分个人财产与企业法 人财产、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