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林证券员工违规炒股 账户开在别家券商未逃脱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上海证监局对仇某珍从业人员违 规买卖股票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 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上海证监局认为,仇某珍作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直接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情形。 仇某珍在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如下意见,一是任职期间未实际到岗,未参与业务活动,未对市场或客 户产生实质性影响;二是"违法所得"主要为2021年新股申购中签收益,该收益属于个人投资,与任职无 直接关联;三是缺乏从业经验,未受过合规培训,未有意违反证券行业相关规定;四是受疫情影响等原 因,未能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承诺将加强学习证券法律法规,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经复核,上海证监局认为:一是仇某珍所称任职期间的具体工作情况不影响其在案涉期间为证券从业人 员的事实。二是新股申购中签收益亦属于案涉期间买卖股票收益,属于违法所得。三是缺乏从业经验、 未受过合规培训、未有意违反证券行业相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