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加“料”牛肉三人获刑,支付公益赔偿金8.6万元
Yang Zi Wan Bao Wang·2025-05-05 09:08
高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张某销售明知系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构成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此外,张某、赵某变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据此,法院分别对吴某、张某、赵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至十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人民币 28000元至10000元不等;禁止吴某、张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并追缴其 违法所得。吴某、张某的行为侵害了不特定公众的生命健康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承担刑事责任 的同时,被判决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共同支付社会公共利益损失赔偿金人民币86000元。 食品安全一直受到各界关注,但仍有不法分子将含有"瘦肉精"等有害物质的食品推向市场,这样的行为 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近日,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 讼案件,三名被告人获刑,其中两人共同支付社会公共利益损失赔偿金86000元。 2023年,吴某为牟利,明知其向他人购买的肉牛未经检验检疫,未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仍将该 肉牛运送至其无证经营的屠宰场内进行宰杀销售。 张某明知从吴某处购买的牛肉未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仍在农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