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 利 得: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自身规范高效地运作,最大限 度地规避财务和经营风险,确保各成员独立、诚信、勤勉地履行自己的职责,根 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浙江海利得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 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设在董事会下的一个专业委员会,经董事会批准后成 立。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独立行使职 权,并直接向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 3 名成员组成,设召集人 1 名。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担任,其中独 立董事 2 名,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 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及召集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可以连选连任。在成员任职期间, 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成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