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玛精密: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金证法意 2025 字 0512 第 0416 号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A座十层 100004 电话:010-5706 8585 传真:010-8515 0267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金证法意 2025 字 0512 第 0416 号 致: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本 次发行提供法律服务。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和 《编报规则第 12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已就本次发行出具了《关于苏州瑞玛 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法 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修订稿》《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次修订稿)》中相应用语的含义相同。本所律师在前述文件所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