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盛证券一营业部收警示函 未有效履行适当性管理职责
Zhong Guo Jing Ji Wang·2025-05-16 08:15
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16日讯吉林证监局5月15日发布关于对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春景阳大路证券营业 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吉证监决〔2025〕6号)。 经查,吉林证监局发现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春景阳大路证券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未有效履行适当性管理职责,对个别投资者的个人信息核查不充分。二是对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的监 测不完善。三是对从业人员及其配偶、利害关系人投资行为的监控不到位。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三条、《证券经纪业务管理 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 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和《证券 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吉林证 监局决定对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春景阳大路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三条规定: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 提供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