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住宅小区应配套充(换)电设施设备
Xi An Ri Bao·2025-05-19 03:58
近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西安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旨在加 强电动自行车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交通、火灾等事故,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禁止实施加装拼装改装行为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充(换)电、报废回收及其相关管 理活动,皆适用本规定。 《规定》明确电动自行车管理应当遵循保障安全、方便群众,科学规划、依法规范,疏堵结合、协 同共治的原则。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登记并取得电动 自行车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30日内未登记挂牌的,可以凭购车发票等车辆合法来源证明临时上道 路行驶。满30日未登记挂牌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置。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简化登记办理流程,推行网络申请登记,为申请人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 提供便利。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 容。 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因灭失、报废等原因无法继续使用的,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 请办理注销登记。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电动自行车受让人应当自电动自行车交付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