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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审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应避免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Nan Fang Du Shi Bao·2025-05-20 04:01

此外,《解释》明确,人民法院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应当视情采取适当的审理方式,以避免泄 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中要求应当保密的政府信息。 耿宝建称,"视情采取适当的审理方式"是指按照案件的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审理方式。根据行政诉讼法 的规定,审理方式包括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两种。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公开 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虽然没有规定商业秘密,但是 商业秘密的保护在其他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 法》中均有规定。不公开审理并非指人民法院采取书面审理的方式,而是开庭审理但是不对案外人公开 的方式,即不允许其他人员旁听,也不允许采访报道等。此外要强调的是,不公开审理仅是审理过程的 不公开,对于审理的结果仍然应当公开。 南都讯记者刘嫚发自北京5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发布会,发布《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法院审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应避免泄露涉及国 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中要求应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