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乐股份: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周文平律师、陈毛过律师(以下简称"本所 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4 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 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网络 投票细则》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及《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