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陆药业: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七)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职 权。 第二章 董事的资格及任职 第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 的任职资格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 日起未逾二年;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北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工作秩序和 行为方式,保证公司董事会依法行使权利、履行职责、承担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 简称"《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