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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煌钢构: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及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

一、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 条、第四十三条及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 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拟通过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富煌建设、孟君、吕盼稂、富煌众发等17名交易对方 购买其合计持有的合肥中科君达视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100.00%股份,并向不超 过35名特定投资者募集配套资金(以下合称"本次交易")。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本次交易的 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及第四十四条规定核查如下: 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不会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及严重影响 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公司已经重组报告书中充分说明并披露; 并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公司已经重组报告书中充分说明并披 露; 注于高速视觉感知和测量技术的创新型科学仪器公司,主营业务为高速图像采集、 分析与处理仪器及系统的研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