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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Xin Hua She·2025-05-27 03: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 修正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 保障森林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保护、培育、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 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保护、培育、利用森林资源应当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保育结 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实行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完 成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和森林防火、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并公开考核结果。 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