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泰铝业: 明泰铝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 构,规范公司董事、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名程序,规范公司董事会提名 委员会的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河南 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制定《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以下简称"《本 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 责,勤勉尽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且其中两名应为独立董事。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 员或者机构承担提名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 工作。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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