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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为电子: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艾为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 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票,与艾为电子之间亦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行使职责的其他任何关系; 值等非法律问题作出任何评价,本法律意见书对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及 2021 年 激励计划中某些数据、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结论的 真实性和准确性已核查或作出任何保证; |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 | --- | | 关于 | | 上海艾为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 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 | | 法律意见书 | |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18层 | | 2288 2288*1018 电话:86-21-3886 传真:021-3886 | |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 | 释 义 | | 在本法律意见书内,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 | 艾为电子、公司 指 上海艾为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 2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