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印发《关于支持实施城市更新行动若干政策措施》
Hai Nan Ri Bao·2025-06-01 23:34
《政策措施》提出,实行城市更新存量用地用途转换期政策,既有建筑在符合规划且不改变用地主 体的条件下,用于发展新产业、新业态,享受按原用途、原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5年过渡期政策,过渡 期满和涉及转让需办理用地手续的,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城市更新可探 索在各市县辖区范围内跨项目统筹、开发运营一体化的运作模式,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实施、统一运 营。探索片区更新"肥瘦搭配"、跨项目统筹运作模式,对更新改造任务重、经济无法平衡的,可与储备 地块统筹联动改造,实现综合平衡。在推动城市更新过程中,涉及被征迁居民安置的,可采用房票安置 或"以购代建"方式安置,鼓励收购商品房用于城中村改造安置房。 《政策措施》还提出,支持更多民营企业等社会资本参与城市更新领域项目谋划、建设和运营。鼓 励各市县通过政企合作、特许经营、企业承包、自主更新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投入。 《政策措施》明确,各市县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因地制宜组织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合理划 定城市更新单元,统筹指导、有序推进城市更新工作。比如,各市县可采取单元+地块分层级详细规划 编制方式,按照急用先编原则,充分考虑城市更新实际需求,编制更新地区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