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力股份: 福建武夷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实施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实施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福建武夷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实施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武夷见字2025第 02 号 致: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武夷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称"元力"或"公司")委托,指派汤瑞昌律师、游志平律师就公司拟实施 2025 年员 工持股计划(以下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 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称"《试 点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称"《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监事会核查意见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