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抗诉,胡某生等6名董事与斯曼特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再审案获改判
news flash·2025-06-04 02:01
最高人民检察院消息,备受关注的胡某生等6名董事与斯曼特微显示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下称"斯曼 特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抗诉案迎来终审判决。最高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判令胡 某生等3人作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在未尽催缴义务的过错范围内,对公司损失的10%共同承担赔 偿责任,其他3人作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原再审生效判决中,胡某生等上述6 名董事均须对公司全部损失——股东欠缴的近500万美元出资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件就此进入第二次再审程序。最高法开庭审理,最高检院领导出庭,依法发表抗诉意见。之后,最高 检院领导列席最高法审委会会议。今年1月,最高法作出再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改判胡 某生等3名董事就公司10%的损失,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再审判决认定的赔偿责任不是连带责任,而是与其过错相当的、违反勤勉义务的相应责任。"最高检办 案人表示,董事的催缴义务与股东的出资义务性质不同,董事未尽催缴义务所承担的责任,不等同于股 东违反出资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 最高检民事检察厅负责人表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官办案组积极践行"三个善于"理念要求,注重 行使调查核实权,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