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浦迈: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核查意见 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浦迈"或"上市公司"或 "公司" )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 PharmaLegacy Hong Kong Limited、 嘉兴汇拓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红杉恒辰(厦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上海景数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谷笙澎立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TF PL LTD.、上海高瓴辰钧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杭州泰格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南通东证富象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江西济麟鑫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中金启辰贰期(苏州)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基金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嘉兴合拓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晨岭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德州两仪幂方康健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平阳 国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敬笃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 、苏州一元幂方医药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限合伙)、王国安、上海陂季玟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