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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审慎界定金融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列入范围,鼓励失信主体消除不良影响
Zheng Quan Shi Bao Wang·2025-06-07 02:53

《暂行规定》鼓励严重失信主体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列入名单满1年可按规定申请提前移 出,提前移出的条件包括已经自觉履行列入名单所依据的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决定中规定的义务;已经 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未再次出现本规定列入名单的情形三个方面。 此外,《暂行规定》还进一步明确审核期限。即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自收到提前移出严重失 信主体名单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以内, 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还应当作出是否准予移出的决定,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最多 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暂行规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了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对被列 入名单的严重失信主体可以采取的管理措施。包括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在 审查行政许可、资质、资格、委托承担政府采购项目、工程招投标时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列为重点监管 对象,适当提高检查频次等管理措施;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等基于诚信的管理措施等。 为规范开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工作,强化信用监管,维护金融市场秩序,金融监管总局6月6日就 《关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