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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力股份: 福建武夷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之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福建武夷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武夷见字2025第 03 号 致: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福建元力活性 炭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福建 武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委托,指派汤瑞昌律师、游志平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等有关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照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 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对公司提供的与题述事宜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 资料予以了核查、验证。同时,本所及本所律师还核查、验证了本所及本所律师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