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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方纳米: 累积投票制度(2025年6月)

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 第一条 为完善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 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的行为,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切实保障所 有股东充分行使选择董事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时,股东所 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每个 股东可以行使的有效投票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拟选董 事人数的乘积,股东可以将其所有的有效投票权集中投给一位或分散投给数位董 事候选人。对每个董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倍数,但其对所有候选董事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