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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广泰: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 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相关重大事项信息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 何途径向外界或者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 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加强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的 规范性,确保公平信息披露,避免内幕交易,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或者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涉及公 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 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正在策划或者需要报批的重大事项等。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外部信息使用人,是指根据法律法规有权向公司要求报 送信息的特定单位所涉人员,包括但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