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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蕊斯: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基于上述声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激励计划的文 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经查验,本次增持的增持人为普蕊斯实际控制人赖春宝,其基本情况如下: 时,不得擅自修改,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有权对上述相 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5AN085-1 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6 号新闻大厦 7 层 邮编:100005 电话(Tel):010-88004488/66090088 传真(Fax):010-66090016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普蕊斯、公司 指 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增持人 指 赖春宝,系普蕊斯实际控制人 增持人于 2025 年 1 月 15 日至 20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