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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茂股份: 2024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5)承义法字第 00141 号 致: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委托,指派唐民松、李宏成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出席公 司 2024 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安 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与要 求,就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项进行 了核查,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召开的。 本次股东会的提案,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届监事会提出。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已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项以公告的方 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