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天源旌德分公司因“9.10”一般中毒事故被罚80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罚款80万元。 近日,记者从信用中国及旌德县应急管理局获悉,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旌德分公司因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责任制度、风 险辨识评估制度、审批制度等不健全且落实不到位。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考核不到位,致使从业人员未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开展隐患排查不深入、 不彻底,部分隐患长期存在,导致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旌德分公司"9·10"一般中毒事故发生。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 11341730MB1915616K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县应急局 > 行政权力运行 > 行政权 | 黎号: | 11341730MB1915616K/202506-00042 | 组配分类: | | --- | --- | --- | | 发布机构: | 县应急局 | 吉题分类: | | 名征: | 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旌德分公司 | 文号: | | 生成日期: | 2025-06-05 | 发布日期: | 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就 . I 发布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