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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瑞新材: 联瑞新材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规范运作,充分行使董事会秘书的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 章程》的相关要求,并参照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对公司及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具备 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备履行职责所必 需的工作经验,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 取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科创公司董事会秘 书; (四)最近三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 评; (五)协助董事会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积极推动公司避 ...